国家层面政策
省政府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各部门文件
各区文件
国家层面政策
省政府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各部门文件
各区文件
国家层面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一、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点击下载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1.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 “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3.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4.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5.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6.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7.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8.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二、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1.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2.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 3.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1.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点击下载文件
省政府文件
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
一、制定目的:支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闽创业,推动和引导我省互联网经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 支持对象:我省互联网经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其初始创业并取得较明显业绩阶段予以重点支持,孵化培育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的互联网经济小微企业。 三、支持对象应符合特定条件,所创办企业属于我省互联网经济八大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支持。 四、遴选工作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主要程序为:实行网上常年公开申报。对申报人、创业项目和附件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根据申报数量及通过资格审核情况,通过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评审方式。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由福建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公示后,报有关省领导审批。 五、创业启动支持按照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创业支持资金入选当年拨付,主要用于创业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六、 对优秀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考察。对综合实力强、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七、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工作纳入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统筹实施。入选者如获得我省其他人才项目支持,有关奖励或补助资金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点击下载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11号)
一、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各高校要以深化课程、师资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深层次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培训、实训活动,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建设,着力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二、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遴选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予以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三、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保障。加强创业导师队伍(组织)的规范统一管理,为创业毕业生提供“传、帮、带”服务。组建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联盟,促进创业毕业生与创业资源有效对接。落实各项培训扶持政策,提升初创经营者素质。发挥好现有创新创业天使基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功能作用,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 四、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综合运用资金扶持、现场招商等措施,做好大赛获奖项目对接,引导优秀项目落地我省。组织开展“中国创翼”“创青春”“挑战杯”等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展示推介创业项目,选树创业典型,搭建创业项目与政策、资金、技术、市场对接平台,形成鼓励支持毕业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实现岗位需求信息省级集中,促进供需精准匹配。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做好2018年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18】88号)
2018年我省将继续遴选资助一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相应创业实体,并担任该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且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人员在4月20日前通过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www.fjbys.gov.cn/zxzx/,)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应资料的电子版。 经过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后,对资格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 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公示和公布评审结果,并按照各项目资助等级拨付资金。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闽人社文【2018】7号)
一、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创业愿望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直接从院校所在设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各院校按照补贴对象条件,对申请补贴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各院校汇总相关材料后报送所在设区市人社局。各设区市人社局受理各院校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各设区市财政局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
点击下载文件
市政府文件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2012年修订)
一、留学人员可凭中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银行资信和外国永久居留权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建立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投融资机制,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五、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创业扶持资金;场地租金减免。 六、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条件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不低于三十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三年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扶持。 七、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可以制定留学人员创业的特别优惠政策。 八、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应当为留学人员提供社会实践场所,并按规定给予待遇和报酬。 九、取得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相关证明,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 取得外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在厦工作或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留学人员是中国公民的,其外籍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父母可直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二年的多次“L”签证及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按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出国前户籍情况限制,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落户; (二)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为其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 十一、留学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不受国籍、户籍和人事关系的限制。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 十二、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十三、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在厦创业、工作一年以上,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等,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十四、留学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十六、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十七、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符合本市有关引进人才规定的,依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
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当年度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 1.创业项目奖励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创业项目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奖励2000元/项;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奖励5000元/项并向社会重点推介。入选创业实施项目遴选的,可获得资金扶持。奖励优秀创业导师。 2.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的,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持《就业创业证》的当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税收。贷款可享受额度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3.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成功自主创业,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最长3年。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奖励。 4.创业培训和创业场地补贴:“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在培训合格后可获得补贴:创业入门培训,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1500元/人。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以获得创业场地补贴:第1至12个月,600元/户·月;13至24个月,400元/户·月; 25至36个月,300元/户·月。 5.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单位可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有一定金额的奖励。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
一、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鼓励和支持18~40周岁的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在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都市农业、物联网等行业创办企业。 二、建设有影响力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 1.创业基地建设。支持设立或建设有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下称基地)。 累计引进相应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并吸引对应人数的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按下列标准奖励:15家以上(含)且人数在40名以上,最高300万元奖励; 50家以上(含)且人数在100名以上,最高500万元奖励; 100家以上(含)且200名以上,最高1000万元奖励。 2.综合条件的基地可作为我市重点基地,集中力量进行扶持。 三、创业项目来源 1.放开多种准入途径。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直接落户基地,优先给予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或机构推荐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经认定后优先进入基地发展;台湾青年自携创业项目来厦的,经认定后可进入基地发展。 2.优先支持优质项目。对入驻基地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优先支持。 四、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经评审后,可获得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五、创业投融资渠道 1.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创业项目可根据条件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最高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担保机构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可获得年度担保额16‰进行补偿;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可获得年度担保额10‰的补偿。 2.鼓励银行等金融实体、社会资金提供融资支持。 六、创业场所 1.租金补贴。基地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场所支持,前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年给予适当补贴。 2.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申请:为期3年的100~3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或最高5000元/月的租金补贴。 七、创业辅导 1.成立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中心及服务站,为台湾青年提供项目项目落地各种辅导服务,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社保医疗等问题。鼓励创业基地为台湾创业青年提供路演、对接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创客团队匹配等服务。 2.拓宽创业辅导途径。台湾创业青年可聘任一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享有台湾创业青年除创业资金支持以外的各项待遇。推动组建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团队,为台湾青年来厦创业提供服务。 八、帮助台湾创业青年成长和发展 1.资助培训经费。获评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的培训费。 2.搭建更多成长平台。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评厦门市青年“双百计划”、台湾特聘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参与在厦举办的经贸领域论坛、活动、两岸创业青年的交流合作活动。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合作研究,、经专家评审予以立项资助。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3.开展实地指导。鼓励专家机构到基地实地考察、对接、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支撑或联合技术开发,市科技计划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 九、住房保障 1.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有条件的基地可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青年居住。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贴。 2.鼓励和支持在厦购房。在厦创业台湾青年可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购置自用住房的,可以获得购房补贴;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团队成员可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符合其它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的就高享有补贴、补助。本人或配偶已在厦获得人才公寓的台湾青年不再享受厦门市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 十、子女就学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就读初、高中可报考我市初、高中台生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十一、社保等必要保障 1.台湾青年在厦创业,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服务。无参保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就医后回台报销医疗费用可提供便利。 2.对台湾创业青年从境外运抵厦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予以通关便利。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一)资金补助:市级众创空间,运营1年以内的,补助20万元;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融资或注册企业的,根据获得融资或注册企业的在孵项目或在孵创业团队数量给予奖励,5-10个以内的奖励20万元;10-20个以内的补足至30万元;20个以上的补足至50万元。 租金减免:对利用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给予2-5年的场租减免;对利用非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设施设备补助: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购置的公共软件、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为创客提供免费宽带使用的,按照年资费的50%予以补助;对租用数据中心的,按照年资费的3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二)盘活资源打造新型集聚区。闲置的房屋可改造为创业创新基地。对改造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允许老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相关部门简化规划土地管理手续,减免土地费用。国有企业可利用自有工业仓储厂房改造成创客公寓。 (三)建设特色鲜明的创业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示范基地进行增加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单个基地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打造创业创新平台 (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小微企业使用平台收费项目按照价格的50%收取。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五)建立开放共享的服务模式。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运营系统和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 三、创新体制机制 (六)加大商事制度创新力度。 (七)强化“多规合一”整合功能。 (八)改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按转化金额的最低60%、最高95%予以奖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50%。 (九)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四、发展创业服务体系 (十)加大创业教育培训。对开设创业课程及开展创业培训的学校,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和奖补,到2020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占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上。鼓励行业领军企业与高校相关院系建立公共实习实训基地,按照基地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的30%、单个基地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绩效评估和优秀创业导师评选等激励机制,形成创业导师团队。 (十二)集聚创业创新资源。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按照参赛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补助,参赛企业在50-100家以内的,补助30万元;参赛企业在100家以上的,每增加1家补助2000元补助,每家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 (十三)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业服务,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的创业服务。 (十四)培育发展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众创空间、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建立“一站式”创业创新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运营服务。 (十五)实施“科创红包”制度。每年设立总额最高2500万元的科创红包,小微企业自主申领,抵扣购买研发设计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每项服务最高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2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20万元;对服务机构按照收取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十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小微企业专利“清零”并按照政策优先为小微企业兑现专利补助。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200万元之间,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小微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60%予以贴息,最高补助60万元。 (十七)推动技术交易发展。对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引进技术成果并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其中在厦成功实施校企合作项目,自取得经营收入起,连续3年按照企业税后净利润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50万元;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认定的登记机构,按照合同登记额的0.6‰予以奖励。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3年内统筹30亿元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创业服务体系、创业融资体系等方面建设。 (十九)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小微企业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纳税,切实执行减税降费政策。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放宽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鼓励小微企业承接政府服务事项,对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优先向小微企业采购。 六、构建多渠道创业融资体系 (二十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市产业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参股前3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后3年内,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6年后退出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二十二)支持资本市场融资。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对进入本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根据融资成本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每年每家企业最高8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三)增强融资风险补偿。提高年度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至1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50%给予风险补偿;提高年度还贷应急资金规模至6000万元,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 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度的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偿,。 获得银行贷款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最高补贴50万元的贴息。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的5‰-1.6%予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的差额给予补贴,业务补助和保费补贴最高为500万元。 (二十四)创新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租赁给小微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每家企业每笔业务最高奖励2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购入本市地产设备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6‰、每家企业每笔业务最高奖励3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七、激发创业主体活力 (二十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保留编制等方面予以支持。经同意离岗的,可3年内停薪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创业期间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形成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并入原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高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给予生活津贴补助。 (二十六)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免修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并按规定计入学分。支持大学生、毕业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培育大学生“创业先锋”,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每满1年奖励1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七)吸引留学人才来厦创业。 (二十八)鼓励小微企业引进人才。科技型小微企业与硕士、博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月每个硕士2000元、博士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2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人。 八、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 (二十九)打造两岸有影响力的创业基地。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必要场所的,给予3年场所租金补贴;根据创业基地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及人员规模,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三十)多种形式支持台湾青年创业。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台湾青年从境外运抵厦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等予以通关便利;台湾青年创业初期给予10万元的资助、最高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十一)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基地采用租赁等方式设立人才公寓,对自行租房的台湾青年人才给予不超过2年、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补贴。台湾青年在厦购房,允许在厦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创业团队核心人才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为台湾青年在厦办理社会保险服务,并对其创办企业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台湾青年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子女就学便利。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2016〕4号)
创业规定摘要: 一、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 入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金鹭英才卡持卡人才),对人才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层次最高予以全额奖励。 二、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1、新建或提升改造众创空间,在场所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宽带资费减免、数据中心租用、运营服务等方面可获得补助。建设创新创业基地,可按面积给予补助。 2、天使投资人(机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投资于众创空间内的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在厦门落地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度的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服务,构建涵盖科技银行、担保机构、小贷公司、保险机构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大力引进各类台湾人才 1、入选台湾特聘专才的,在聘期内按照每年10万元,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选台湾特聘专家的,在聘期内按照每年2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特别优秀的领军型人才可按照每年30万元,最高1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依托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以各种形式创办企业。通过举办海峡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邀请赛等形式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交流,在市级以上重要青年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台湾人才在厦创业,可给予最高2000元/月的月租房补贴(限3年)。 3、入选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的台湾人才在厦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限额的4倍。 四、完善人才综合保障体系 1、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租赁为主要方式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建设人才公寓。高科技企业可试行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倒班房用于人才租住。 2、鼓励海外青年在厦门创新创业,吸引在华外籍优秀智力资源。 3、搭建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招聘对接、成果转化和创业支撑等全方位、立体化服务。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函(厦府办便函[2016]9号)
一、扎实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1.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落实创业项目扶持奖励、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优惠、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创业扶持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和市场创投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支持。 2.强化创业专项培训:人社部门以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进一步丰富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充实创业培训师资,加强创业培训质量监督,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等载体,试点开展开放式在线创业培训。 3.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组织在厦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遴选,争取省级项目资金扶持;支持高校建设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创业园)。加强导师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我市高校和相关行业创业导师参加省级创业导师评选,推进创业导师与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精准帮扶。 4.营造高校毕业生创业氛围:开展创业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巡讲、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等活动。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参加“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竞赛展示活动,支持鼓励学校参加国际、国家各类大赛,并自主创办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各种创业竞赛。 5.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高校修订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协同育人新机制。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业指导等方面的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开展创新创业教师能力提升培训。 二、深入开展“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增加到2000元/人,所需经费从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继续做好长期失业的毕业生和家庭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点击下载文件
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18〕18号)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 鼓励台湾青年来厦门就业创业,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同等享有。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 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 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点击下载文件
市级各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门银[2009]79号)
一、小额担保贷款是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由特定的借款人提供适当反担保,财政全额贴息,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以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合法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二、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是具有我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企业对象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贷款对象的具备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厦门市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所投资项目应合法,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5、创办的实体相关经营证照; 6、可提供反担保; 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四、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对小企业的优惠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经银行同意后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但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展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五、市财政设立担保基金,作为特定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金。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财产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也可由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达到贷款金额的30%。 六、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贷款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七、在厦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办小额担保贷款。 八、贷款流程: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初审认定后在申请人提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经办银行做出推荐。经办银行审贷,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由其认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小企业持该证明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九、 贷后管理: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归还贷款。若出现逾期,经办银行应通知担保人代为偿还,并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 十、贴息申请: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市级分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厦门银[2010]49号)
一、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5万元提高至8万元。 二、经办银行若工作业绩突出的,市财政按当年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进行奖励。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力度。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一、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提高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完善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 (一)创业场地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照下列标准获得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月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400元/户、300元/户。 (二)自主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创业项目奖励: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三、设立创业工作经费,用创业的相关费用支出。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五、注意事项: (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本通知中的新创办经营实体,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必须是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 (三)新创办经营实体的正常经营时间,按《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判断。 (四)新创办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或奖励,本人不能作为新吸纳就业人员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 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六)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新创办经营实体的创业场地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 同一经营地点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七)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八)创业培训补贴,每季度受理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年的2月、8月各受理一次。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的通知(厦科〔2015〕69号)
一、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三、发展众创空间重在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新创业。目的有:集聚创新创业人员、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建立创业导师队伍、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四、申请厦门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已对外运营,在孵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 2、众创空间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开放式办公空间,可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 4、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5、众创空间应能提供创业辅导、教育培训,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还应能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技术创新服务。 五、申请厦门市众创空间,应提交的材料: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扫描件);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扫描件);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六、 厦门市众创空间按以下流程认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实地核查、部门审核、公示、认定。 第八条 众创空间每年考评一次,对考评合格的给予滚动资助;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点击下载文件
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厦门银[2016]78号)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及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实现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可以不需要持有“ 1十1群"创业培训证书。 2、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以最高额度为30万元。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中己有就业记录的登记失业人员需登记失业满6个月)、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的(己享受贴息的小微企业中认定的新招人员,每人只能在一家小微企业贴息),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名称相应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5、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 倍,2年内创业担保放贷量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额度。
点击下载文件
各区文件
思明区
湖里区
海沧区
集美区
同安区
翔安区
思明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细则(厦思人社[2012]18号)
一、思明区人社局租用厦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1号五楼部分场地,建立思明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二、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思明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作为孵化基地的主要管理机构,建立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 四、 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全免优惠。 2、入驻企业与思明区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可享受免费人才招聘、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人事人才服务。 五、入驻企业可享受厦门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对象属本市户籍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最高可申请限额8万元的贴息贷款。 2、对入驻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并提供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全日制普通教育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 上述人员已参加“1+1群”创业基地培训,在厦工商登记一年内的,可享受1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提高班850元/人,由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批。 3、创业奖励: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第2款所列人员可享受每年每户3000元,为期2年的创业奖励: 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奖励,为期2年。 5、创业项目奖励: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纳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优质项目奖励,并在推介会上给予重点推介。 6、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缴纳利税较多、影响比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7、入驻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福建省制定的其他创业优惠政策。 六、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申报人须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应届或往届均可)。 七、可申请入驻的企业或组织有:从事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其他有利于厦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相关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等业态的、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经营的企业研发、后台处理和结算部门。 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八、入驻流程:符合入驻条件企业组织及个人,填写《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所在高校毕业生管理部门公章,并提供相应材料,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办公室采取资料审查、面谈和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考察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专家评审组审核。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价、鉴定后,将结果报送给管理办公室,作为评审依据。管理办公室最终审定获准入驻的企业。 九、 入驻企业入驻满3年或入驻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自行提交退出孵化基地申请的;企业提交续签申请未获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管理办公室认定为创业失败的;其他管理办公室认定为不适宜继续入驻的情形。 十、因入驻企业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细则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终止入驻协议,企业退出孵化基地。
点击下载文件
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5〕61号)
一、互联网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协调、政策兑现等工作。 二、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互联网企业融资、引进培育龙头企业、人才集聚发展、创新创业、市场开拓、品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赛会展会活动等。 三、互联网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专业互联网投资基金,跟投思明区优秀的互联网企业项目。经备案的互联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的互联网创业企业的,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互联网企业发展贡献程度,根据创投机构占创业企业的股权比例,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创投机构,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 四、互联网创投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纳税在厦门市的机构投资思明区互联网创业项目,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投资台湾创业团队或企业项目的,按上述口径的双倍补偿标准计算;风险投资机构属厦门市外的,按上述口径的50%补偿标准计算。 五、互联网企业银行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思明区推荐的互联网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的,发生不良贷款时,按照年度给予签约银行风险补偿。单个银行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互联网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除按思明区现有政策给予支持外,给予企业额外奖励3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实现交易的,给予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六、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以下称建设运营主体)建设运营互联网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含)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按2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及实际支出;装修费用按最高不超过6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及实际支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场租按不超过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其内部仪器工具等硬件设施设备投入超过30万元的,按其该部分的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对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进行考核定级,对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众创空间内的本区企业获得投资的,每家实际融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众创空间建设运营主体0.5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1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所获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互联网企业的宽带使用费、服务器托管费、云服务器、数据中心的租用费用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在境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或骨干技术人员来思明区创业的,按企业发展规模和业务性质给予50-100万的创业资金支持。 九、获全国性互联网创业比赛优秀奖及以上者在思明区实施获奖项目产业化项目或创办互联网创业企业的,给予实际房租范围内40元/㎡,不超过200㎡的房租补贴,补贴不超过三年。 十、扶持资金申报流程:企业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复审,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十一、本办法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点击下载文件
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厦思委办〔2015〕61号后续)
一、采取参股(“子基金”模式)和跟投(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 二、种子期企业是指在研发、设计、生产等方面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收益年度是指企业年度净利润大于零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互联网企业发展贡献程度,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区级地方留成计算。 三、建设众创空间发生的改造费用,是指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加固处理、外墙整饬或结构性改造而产生的工程款项。 四、众创空间硬件设施设备投入,指为创客车间添置的专用设备(如3D打印机等),不包括PC机、投影仪、办公桌椅等一般硬件设施。 五、互联网经济人才来思明区创业的,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先按到位注册资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启动扶持,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入50%,且连同启动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六、全国性互联网创业比赛,是指以国家有关部级及以上单位名义主办、联办、指导的互联网创业大赛。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修订《思明区众创空间评定标准》的通知(厦思科信〔2017〕22号)
一、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基于互联网创业、文创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二、对众创空间采取认定和评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符合认定条件的,授予“思明区众创空间”称号,对获得上述称号的,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定级,分别给予运营补助。 三、思明区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有专门服务团队及建设运营主体,在思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自主支配的为创客服务的场所,有开展创业教育辅导活动;有一定数量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能提供免费或超低价工位;有导师团队,建立一支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有融资服务,设立基金或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密切合作,有能力帮助创业团队获得种子、天使投资;有明确的孵化期限,及时对超期在孵团队进行清退。 四、思明区众创空间的认定流程: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街道及相关部门参与实地考核;材料审核;公示;发文认定。 五、一年一度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评星定级,凡建筑面积达500㎡(含)以上的可参评,评一级(三星)、二级(二星)、三级(一星)。 六、年度评星定级从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和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情况、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和创新创业工作配合度六项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七、思明区级众创空间评级流程: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发文认定。 八、 经认定的思明区众创空间,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改造补贴、装修补贴及第一、第二年租金补贴;被评定为思明区一级、二级、三级众创空间,可享受《办法》中的租金补贴及相应的运营补助;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期内未达到三级众创空间标准要求的,从翌年起不给予租金补贴。
点击下载文件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3]152号)
1.我区失业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从业资格证等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100%,半年内未就业或未自主创业的,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80%。灵活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100%。 2.所创办经济实体属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再增加奖励金2000元。 3.创业纳税补贴。2014年1月1曰后自主创业,且已享受过我区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的自主创业者,可在领取证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创业纳税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补贴其缴交区级税收收入的80%,第二年补贴其缴交区级税收收入的60%,第三年补贴其缴交区级税收收入的40%,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6000元。 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2014年1月1日后自主创业,且已享受过我区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的自主创业者,在开业3 年内,每吸纳1名我区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正规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者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2000元。 本意见中优惠政策与市级制定的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对象仅限享受其中一种。若市级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对象比本意见放宽的,按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印发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湖府办【2015】109号)
一、我区户籍居民、辖区企业在职人员,参加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行业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必须为企业主要业务技能,培训机构必须为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并获得市级以上人社部门以外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及考证收费补贴,标准为:实际培训及考证收费低于 1000元/人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补贴;培训及考证收费等于或高于1000元/人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二、我区户籍居民、辖区企业非本区户籍在职人员,参加更高层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享受《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3〕6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3〕152号)文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标准为:我区户籍居民获取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辖区企业非本区户籍在职人员获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分别奖励2000元、3000元。 三、上级出台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仅限享受其中一种。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印发湖里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委办【2015】121号)
一、众创空间是新型业态的创业创新孵化器,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提供共享办公、创业辅导、项目路演等核心孵化功能系列服务。 二、加大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支持。 (一)对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 1.对在我区设立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除享受《市实施意见》政策扶持外,运营时间每满一年,另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 2.对租用现有场所设立众创空间的,自通过市级认定之日起3年内,除享受《市实施意见》租金补贴外,另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 0元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8000平方米;与《市实施意见》叠加后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租金。 (二)对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 1.对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每满一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 2.对租用现有场所设立众创空间的,运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我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年度最高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盘活资源打造众创空间。 1.鼓励各类企业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以及市政府划定的政策区范围内工业厂房、仓储、物流设施等进行“微改造"变身为创业创新基地,对改造项目,按《市实施意见》执行。 2.对未纳入市政府划定的政策区范围的,在我区设立并经认定为众创空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区属国企收储厂房、仓储、物流设施并实施改造为创业创新基地的,经认定后可按照《市实施意见》标准给予区属国企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改造补助(与《市实施意见》不重复享受),每栋厂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改造补助仅适用于厂房、仓储、物流设施,对区属国企利用现有办公用房设立创新创业基地的,按本条第(二)款标准给予装修补助。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除享受《市实施意见》奖励外,另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 万元同额配套奖励。 五、扶持互联网众创空间建设。 1.装修补助。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众创空间,运营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及实际支出。 2.租金补助。互联网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租金补贴,年度最高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与第二条、第三条不重复享受,可就高选择享受。 六、孵化企业奖励。每成功孵化一家创业企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运营半年以上,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归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七、获得融资奖励。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融资(不包括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履行到资后另对创业企业按照融资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八、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重大创业创新项目,经区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可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十、本实施办法与湖里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扶持。 十一、湖里区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及建设运营主体,在湖里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2.有独立自主支配的为创客服务的场所,有开展创业教育辅导的活动; 3.众创空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工位; 4.有一定数量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 5.有导师团队,建立一支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6.有融资服务,设立基金或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密切合作,有能力帮助创业团队获得种子、天使投资; 7.有明确的孵化期限,及时对超期在孵团队进行清退。 十二、互联网众创空间指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以及软件信息等类型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年度考核期内,孵化成功的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达5个(含)以上,且其中80%以上注册在湖里区辖内; 2.实际参与的专兼职导师人数达8人(含)以上,能够提供相应的创业辅导原始记录(文字、音频、视频材料); 3.在孵及毕业团队本年度累计茯得基金或外部投融资机构融资资金达1500万元(含)以上。
点击下载文件
印发《关于鼓励重点高校毕业生到湖里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厦湖委办【2016】53号)
一、扶持对象 国家“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2016年1月1日后新在湖里区自主创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本科生500元/月。每名毕业生住房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 (二)人事关系档案及落户服务。所在企业与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档案转递等手续;符合厦门市落户条件,且本人愿意迁入户口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三、住房补贴申报程序 (一)提交材料:1.《湖里区重点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表》;2.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自主创业的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近期纳税凭证。 (二)办理流程 住房补贴每年办理两次,在4月、10月集中办理,毕业生所在企业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委人才办研究。 四、其他 1.本意见中国家“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高校毕业生含应届、往届毕业生,毕业时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2.“湖里区辖区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或在湖里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在我区自主创业”是指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在湖里区,且税收归属湖里区(不含个体工商户)。 3.企业应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导致错过上批次补贴申报时间的,由企业提交书面说明,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对上批次住房补贴给予补发,但补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本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与上级或本区其他优惠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7】121号)
一、本区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及在辖区企业工作或连续居住在辖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村户籍劳动力,参加符合以下条件的培训并结业的,可获得相应补贴: 1.国家没有纳入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2.该工种为企业提升员工劳动技能所需要,或为失业人员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所需要; 3.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 二、优惠政策 1.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及比例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规定的初级工补贴标准及比例核发。 结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仅限享受一次;同一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年度内,不能与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2.结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误工补贴、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金参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培训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十五条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3〕152号)执行。 培训期间,在与培训工种相关岗位正规就业的,也可享受培训后正规就业奖励金。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与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优惠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鼓励重点高校毕业生到湖里区就业创业的意见(厦湖委〔2016〕53号)
点击下载文件
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
一、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支持。 1.按照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2.众创空间出资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如云服务器等),经认定后补助不超过购置费用的80%。 3.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其内设企业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管及核心技术人才,经审核推荐,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20%,并对其子女入学等提供专门支持与服务。对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按其对集美区的贡献给予人才专项奖励。 4.符合条件且年辅导10场次以上的创业导师,每名每年5万元的工资补贴。每家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同一名创业导师不得在不同创客空间重复获取补贴。 5.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活动,经区众创办备案审核后,按照其举办各类活动的年度实际支出给予80%的补助。 二、 在区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胜者可按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对其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创办企业给予奖励,并可优先入驻各类产业园区。 6.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创业企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运营半年以上,已有销售收入或已开发出产品原型的),经审核推荐,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融资的另行给予奖励。奖励金归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三、对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的扶持。 1.创业资金扶持。对进驻经我区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审核评审,给予3-3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创办企业的,经审核评审,给予30-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三年的经营性奖励。 2.创业场所支持。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租赁场所创办企业的,审核评审后,对其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金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创新创业企业选择在集美区自主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可按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贷款贴息。创新创业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4.对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提供廉租公寓或提供每年7200元的租房、交通补贴。每人仅限在一家创新创业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 四、对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 1.设立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设立的不少于500万元的创投基金按不超过30%的比例参股,用于投资初创企业项目或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引导基金不分享创投基金收益,清算只收取本金和利息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2.对新注册在我区且税收归属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三年100%的房租补贴;根据其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和投资奖励。 3.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人)每投资一家我区创新创业企业,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人)5%的奖励,单笔投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人)资金投入的项目,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配套投入,同股同权,股权最高占比10%。对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硬件、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入驻我区,按照企业在我区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4.银行向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其孵化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无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其信贷风险政府最高承担本金损失的40%,单笔信贷风险政府承担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创新创业企业改制上市。 1.对公司总部注册在集美区、依法在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新创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创新创业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化个人限售股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研究给予奖励。 六、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辖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空间。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通过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补贴等方式,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 七、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并联审批工作,为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企业商事登记、商业运营等提供便利,允许同一住所登记多个商事主体。 八、对新进驻我区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均归属我区的专业机构,在我区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并达到一定业务量,经审核后予以补贴: 1.从事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且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2.从事市场调查、工程咨询、设计咨询且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从事知识产权、认可认证且执业资格在5人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九、本办法与集美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点击下载文件
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台湾青年。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特殊情况经区众创办审核认定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二、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在集美区设立各具特色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对设立在我区并经我区认定的创业基地,享有我区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扶持政策,集美区台办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福建省和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协助落实省市奖励资金。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并满足相关条件的,由集美区台办协助申报省市奖励资金。 三、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经推荐审核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内容需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入驻创业基地满3个月(以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日期为准)且正常运营; (四)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并确认入驻。 扶持金额按照评审分数进行拨付:评审分数低于70分的团队,5万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团队,10万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团队,15万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团队, 30万元。 四、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项目并落地我区创办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获一次奖励。 五、提供居住用房或租房补贴。可免费入住集美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经推荐可适当延期不超过6个月。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租房的,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凭租赁合同和票据按实给予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仅限在一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申报一次。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办公场所扶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集美区落地转化,另行在集美区租赁场所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经推荐评审,对其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按不超过按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自主在集美区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经推荐评审,对其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费用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入驻我区创业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给予奖励,每推荐1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且入驻创业基地满6个月并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的,经推荐审核,给予5000元奖励。 中介机构为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提供设立企业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的,经推荐并由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出具证明,每服务一家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补助。 八、 优秀团队奖励。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小学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就读初、高中可报考我市初、高中台生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向区众创办等相关部门申请,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兑现手续。入驻集美辖区内创业基地的境外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申请兑现相关政策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一、申报程序: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十二、 享受政策的创业基地营运机构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应五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承诺期内迁出集美区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集美区缴纳的,终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应如数退还。 十三、本实施细则与集美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我区给予创业基地的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的实际投入。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集美人社【2016】85号)
(一)补贴项目:“双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失业一年以上的本区生源零就业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区生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补贴项目:普通高校毕业生“1+1群”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申报条件: 1.厦门市“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对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1+1群”创业入门培训;或对在集美辖区内独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的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1+1群”创业提高培训; 3.经区职鉴中心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 补贴标准:按培训考试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1000元/人;“1+1群”创业提高培训补贴1500元/人。 (三)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集美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实际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总额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项目:创业扶持资金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扶持及创业培训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 (五)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业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集美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 (六)补贴项目:基地建设费补贴 对改造旧厂房等存量空间或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并被认定为区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出资装修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每平方米200元、最高200万元的装修费补助。 (七)补贴项目: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 孵化基地出资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和公用设备(如云服务器等)给予50%、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100M以上)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期限均为3年。 (八)补贴项目:基地运营奖励 基地每孵化成功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实际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给予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补贴项目: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 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入驻孵化基地新创企业或基地外自行租赁场所并支付租金进行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的,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2、3年分别为每户每月1000、800、600元的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 (十)补贴项目: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新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的,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十一)说明 1、本细则涉及的补贴对象指税收缴交在集美区的经营实体。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类公司等)不能享受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 2、本通知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已出台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集府[2016]151号)
一、对离校未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且自毕业时起连续一年以上未以任何方式实现就业),由区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享受。 二、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集美辖区内独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少于50%的,均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创业教育培训。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参加创业提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税收优惠: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关于给予税费减免优惠的规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集美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以本市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计缴保费的50%给予2年的参保补贴。 (四)资金扶持 1.提供创业扶持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扶持及创业培训等经评审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 2.一次性开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自主创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3.提供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创业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基准利率享受最长2年贴息。给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贷款服务风险补偿,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对年度新增贷款额给予最高1.6%的业务补助。 (五)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1.基地建设费补贴:对改造旧厂房等存量空间或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并被认定为区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出资装修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每平方米200元、最高200万元的装修费补助。 2.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对孵化基地出资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和公用设备(如云服务器等)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100M以上)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基地软硬件设备补贴期限均为3年。 3.基地运营奖励:对基地每孵化成功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实际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给予孵化基地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创业场所使用费补贴: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大学生新创企业,或基地外自行租赁场所进行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的,给予创业者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2、3年分别为每户每月1000、800、600元。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和支付工资的,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与省、市、区出台的同类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集府[2016]151号附件)
点击下载文件
关于印发《集美区创新创业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集科【2016】25号)
一、本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申报主体申请兑现有关政策时,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集美区众创办等相关部门申请。 二、经认定为市级、区级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补足到2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三、对众创空间出资购置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购置费用8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软件是指大部分创业企业需用的操作系统、办公系统,图形编辑系统Photoshop,动画系统flash,渲染系统、测试系统等。开发工具是指:java开发工具、Net软件开发工具和网页工具等。公用设备是指:电脑、配套设备及云服务,单价在3000元以上。 四、对众创空间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补贴,按第三方开具的正式票据报区众创办审核后给予8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审核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3-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按照评审分数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评审分数低于70分的团队, 3万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团队, 8万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团队, 15万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团队, 30万元。 六、对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项目并落地创办企业的,给予拨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七、租房补贴: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区政府提供廉租公寓或最高每人每月600元的租房、交通补贴(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5人)。每人仅限在一家创新创业企业申请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办公场所扶持:创新创业项目正式落地转化,另行在集美区租赁场所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经审核评审,对其租赁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创新创业项目正式落地转化,自主在集美区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创办企业的,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经审核评审,对其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费用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风险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注册地为集美区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风险投资的分别再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区创投基金投资额不计算在内,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金归属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十、中介机构为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新设立或者迁址入集美区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的,经审核推荐,每服务一家内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4000元补助;每服务一家外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补助。 十一、申报程序: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按规定提供材料。 十二、享受政策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创新创业企业应五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在承诺期内迁出集美区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集美区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应如数退还。 十三、本细则与集美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给予众创空间的补助和奖励不超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实际投入。
点击下载文件
自主创业 须知(打印版)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 三、政策有效期限: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点击下载文件
创业场地补贴 须知(打印版)
一、补贴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第1—12个月:600元/户.月; 第13—24个月:400元/户.月; 第25—36个月:300元/户.月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三、政策有效期限: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点击下载文件
创业带动就业 须知(打印版)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政策有效期限: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点击下载文件
中共翔安区委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企业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1.小额贴息贷款。翔安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翔安创办实体项目(国家限制从事的行业除外)可申请贴息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贴息,贴息扶持年限一次为1年,对符合条件的同一贴息项目最多可享受三次贴息。 2.自主创业奖励。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并在1年内创业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注册民办非企业的来翔安创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所创办企业项目工商注册和纳税都在翔安区),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投资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每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15000元。 3.鼓励网上创业。全日制本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5年内,从在我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符合开展网上网络零售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在我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当年度(1-12月)网络零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当年交易量超过7200单、信用私分达到3000分以上、好评率达到96%以上条件的网络零售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万元。 4.鼓励毕业生发展现代农业。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经营休闲农庄、农家乐、家庭农场及休闲渔庄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获得市级(含)以上示范合作社(场)的,每家一次性给予创业补助费10万元。 5.积极孵化优秀创业项目。对创业项目在获奖后半年内注册企业落地翔安区的创业团队或原已注册企业在翔安区孵化的创业团队,按其获奖级别,在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已兑现的基础上,按获奖资金总额的50%配套提供一次性创业补助。 6.建设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各镇(街)成立青创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7.设立创业者论坛,为各类创业群体和个人的创业和事业发展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资源,开展相关活动。 毕业生和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多项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与省市出台政策属同类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点击下载文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落实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工商和税务关系归属火炬高新区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管理机构、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及在该企业工作的台湾青年以及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中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要求台湾青年占有20%(含)以上股份或台湾青年团队占有35%(含)以上股份,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可放宽到45岁。 二、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经营满6个月且正常运营,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三、创业项目可根据不同条件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最高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四、在基地运营的台湾青年创办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每家企业凭租赁发票据实补贴,最高可享受每月5000元;第二年按发票金额补贴70%,最高可享受每月3500元;第三年按发票金额补贴50%,最高可享受每月2500元。获得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可申请为期三年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凭发票据实补贴,最高5000元/月。 五、 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生活保障。自行租赁居住用房的,可享受两年的租房补贴,凭发票据实补贴,最高每月2000元;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在厦购置自用住房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获评的台湾青年三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凭发票据实补贴,总额最高不超5万元;对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
点击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