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2021年9月—2021年12月)

参保对象险种

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本市户籍

外来人员




缴费基数

1800--18379

1800--18379

367618379

367618379

缴费

比例

合计

22%

22%

24%

20%

单位

14%

14%

16%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8%

8%

8%




缴费基数

367618379

3676

367618379

367618379

缴费
比例

合计

9%

5%

9%

10%

单位

7%

3%

7%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个人

2%

2%

2%




缴费基数

1800

1800

1800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367618379元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缴费
比例

合计

1%

0.5%

1%

单位

0.5%

0.5%

0.5%

个人

0.5%

0.5%



(生育)

缴费基数

367618379

367618379

367618379

缴费比例

合计

0.7%

0.7%

0.35%

单位

0.7%

0.7%

0.35%

个人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备 注

1)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自20217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养老保险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自202191日至1231日,按14%执行;自202211日起,按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3)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2021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8379元,下限3676

5)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134号),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11日至20211231日。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20201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月。

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11日至20211231日。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430日。

6)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规定:

1.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按0.3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按0.7%费率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7)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1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8)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